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80号原告赵立军。原告张桂花。原告赵立芳。原告任艳华。被告涿州市豆庄乡后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进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军、张桂花、赵立芳、任艳华诉被告涿州市豆庄乡后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军、张桂花、赵立芳、任艳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军、张桂花、赵立芳、任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军、张桂花、赵立芳、任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马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