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161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文斌,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生于1981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