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刑更442号

赤黑拉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赤黑拉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442号罪犯赤黑拉子,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普中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拉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赤黑拉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拉子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2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赤黑拉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35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