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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37号

马培付与辉县市赵固乡聂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培付,辉县市赵固乡聂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37号申请人马培付,男,194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辉县市赵固乡聂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冀守贵,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马培付申请执行辉县市赵固乡聂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培付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聂桥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80元,利息8519.2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9500元,给付申请人9450元,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