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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民申1号

黄继良、刘忠武与凤庆县营盘镇供销合作社侵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继良,刘忠武,凤庆县营盘镇供销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秀玲之子)黄继良,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忠武,男,汉族,生于一九六0年七月十八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凤庆县营盘镇供销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何得铭,系供销社主任。黄继良、刘忠武因与被申请人凤庆县营盘镇供销合作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凤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继良、刘忠武申请再审称:一九五三年土地改革时,我们两户分得的土地被营盘供销合作社不明不白占用了30多年,后建盖了仓库,

二00五年四月八日营盘供销合作社起诉刘忠武、张秀玲(黄继良之母)现已去逝,侵权纠纷一案,后作出了(2005)凤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当时我黄继良本人在劳教,尚未参加一切庭审活动,现在我是张秀玲的财产继承人,为保护刘、黄两户的合法财产,申请凤庆县人民法院给予再审,归还其土地的使用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我院作出的(2005)凤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在实体上程序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凤庆县营盘镇供销合作社已于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到县国土局办理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申请再审人黄继良、刘忠武持有的一九五三年土改时的房产土地所有证已作变更,并且营盘供销合作社对两户已作安置补偿,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黄继良、刘忠武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黄继良、刘忠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继良、刘忠武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薛 彪

审判员 何曙云

审判员 董碧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茶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