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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03号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森、杨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杨忠,杨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03号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398-1。法定代表人龚洪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忠,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森,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杨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依法减半收取7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0元,共计234.5元,由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