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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31号

韩连与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郏县薛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连,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郏县薛店镇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连,女。委托代理人王冠杰,男。系韩连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表人周慧敏,主任。委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王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薛店镇卫生院,住所地郏县薛店镇薛西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涛,院长。委托代理人谷森杰,男。系卫生院副院长。上诉人韩连与被上诉人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郏县卫计委)、郏县薛店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薛店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韩连原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郏县卫计委、薛店卫生院支付韩连医疗费103元、误工费171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650元、护理费171199元、营养费14000元、交通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4322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503272.2元;2、依法判令郏县卫计委、薛店卫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原审查明,1983年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韩连因生育二胎,原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韩连在薛店镇卫生院实施了节育手术。后因术后产生相关病症,2012年3月23日,平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对韩连的计划生育并发症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1、子宫次全切除术后;2、慢性盆腔炎。属于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韩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定为三级丙等。卫计委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向韩连发放扶助金2400元。韩连提供了其在河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人民医院及郏县人民医院的部分门诊病历,以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152医院的彩超检查报告单和门诊票据两张,金额共计103元。韩连在诉讼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1、对韩连身体遭受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2、对被告的诊疗行为即事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对韩连身体所遭受的伤情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另查明,原郏县卫生局与郏县计生委合并,为郏县卫生局,后更名为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审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原郏县计划生育委员,将韩连带至薛店镇卫生院施行节育手术,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而薛店卫生院在当时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从事的计划生育节育服务,也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及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并发症鉴定实行县、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极鉴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五条:“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也对本省计划生育并发症作了相关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河南省财政厅豫人口(2011)52号文件中对相应的扶助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韩连因节育手术造成的伤情已经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定为三级丙等。郏县卫计委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河南省相关政策为其提供免费医疗,并给予扶助。对其在庭审中韩连提供两张医疗费票据共计103元以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仍可由郏县卫计委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销。而对其请求的其他项目和数额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薛店镇卫生院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从事的计划生育节育服务,也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对于韩连在诉讼中提出的相关司法鉴定,因韩连的伤情已经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故在中不予准许。故依照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河南省财政厅豫人(2011)5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33元,由原告韩连负担。

上诉人韩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郏县卫计委、薛店卫生院支付医疗费103元、误工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650元、护理费300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4322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14977.2元;依法判令郏县卫计委、薛店卫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郏县卫计委、薛店卫生院负担。其主要理由:1、原审认定韩连因节育手术造成的伤情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以薛店卫生院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从事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判决不承担责任错误。3、对韩连在原审诉讼中提出的相关司法鉴定,原审以韩连的伤情已经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不予准许错误。

被上诉人郏县卫计委、薛店卫生院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如下:1、关于韩连造成的伤情是何种原因导致的问题。韩连因生育二胎,按照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薛店镇卫生院实施节育手术后产生相关病症,经鉴定病因属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2、关于原审判决对韩连主张损失不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薛店卫生院在当时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从事的计划生育节育服务,也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韩连因节育手术造成的伤情已经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定为三级丙等。郏县卫计委根据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及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等相关规定和河南省相关政策已为韩连提供免费治疗,并自2012年至2015年每年向韩连发放扶助金2400元。原审对韩连在庭审中提供两张医疗费票据共计103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认定仍由郏县卫计委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销。对韩连请求的其他项目和数额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3、关于原审对韩连在原审诉讼中提出的相关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韩连因生育二胎,在薛店镇卫生院实施节育手术后产生相关病症,经平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对韩连的计划生育并发症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1、子宫次全切除术后;2、慢性盆腔炎。属于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韩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定为三级丙等的事实,依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并发症鉴定实行县、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极鉴定”。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的规定,对韩连在诉讼中提出的相关司法鉴定不予准许,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韩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24元,由韩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