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慧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杜玉清(上诉人之父),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鑫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六段石榴馨园5-122号。法定代表人高连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杜慧佳因与被上诉人锦州鑫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松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慧佳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慧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慧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上诉人杜慧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开升
审判员 李长奇
审判员 张昱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