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张定学,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桂清,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学与被告余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定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定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交纳381元,由原告张定学负担。
审 判 长 李容华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人民陪审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艾星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