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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931号

张定学与余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定学,余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张定学,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桂清,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学与被告余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定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定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交纳381元,由原告张定学负担。

审 判 长  李容华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人民陪审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艾星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