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彭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委托代理人甄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甲与臧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少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王某乙与臧某于2014年2月20日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现女方怀孕,双方共同决定不要这个孩子,手术所需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不需要提供任何补偿。后王某乙决定生下胎儿,2014年9月23日王某甲出生,现居住北京市通州区。王某乙与臧某的音频资料显示,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独立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双方可以协议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在王某甲出生前,王某乙与臧某达成的有关抚养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目前王某甲仅一周岁,在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增加的情况下,正常的抚养不应作为变更协议约定的条件。另,王某甲陈述每月生活消费5000元,该数额远远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表明其母王某乙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其抚养能力可以保障王某甲正常生活,当前不会影响其健康成长,但不妨碍王某甲日后在必要时提出超出父母约定的合理要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王某甲负担(已预交)。王某甲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代理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甲所提上诉理由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霞
审 判 员 焦连印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