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49号原告关某,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陈某芳(原告之母),女,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勇,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关某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某负担。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凤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