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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234号

董先才与XX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先才,XX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234号原告董先才。被告XX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才与被告XX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董先才提供的被告XX明的送达地址及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信息,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信息,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先才的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2841元,退还给原告董先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守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