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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170号

上海科欣生物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华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职业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科欣生物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普陀区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华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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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科欣生物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赵成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民,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何丽玲,校长。委托代理人岳磊,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磊,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科欣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科欣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职培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科欣研究所申请再审称:1、科欣研究所是从事生物科技、诊断试剂的生产型企业,一审法院判决科欣研究所十日内搬出系争房屋不符合常理,企业搬迁需要合理搬迁期限。2、华达公司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更无法律依据收取科欣研究所的租金、房屋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华达公司、职培学校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根据已生效的(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科欣研究所与华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科欣研究所与上海市普陀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另签有租赁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审有关华达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认定,有充分的证据,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2、科欣研究所与华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在合同到期日前通知科欣研究所不再续签合同,然而科欣研究所在合同到期后未迁出,故当时科欣研究所对系争房屋属违法占有,科欣研究所以系争房屋所在大楼改建、装修影响其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减免违法占有期间的应付租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科欣研究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科欣生物技术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审 判 员  黄 海

代理

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