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刘某。刘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