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巨亮亮。被执行人田百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亮亮与被执行人田百百民间借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百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归还原告巨亮亮借款5000元,并清偿田军波拖欠原告巨亮亮工资6609元,合计11609元。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田百百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田百百履行现金3500元后,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田百百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亮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百百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巨亮亮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巨亮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