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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行初2号

张宗生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23行初2号原告张宗生。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永斌,局长。

原告张宗生诉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以被告不依法为其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6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生撤回对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万金

审 判 员  王金慧

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