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69号
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玉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敦良,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奇贞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