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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541号

谭东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41号罪犯谭东红(累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东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与同案退赔252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谭东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东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东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东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