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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26号

曹高升与曹树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高升,曹树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曹高升。被执行人曹树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高升与被执行人曹树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树送已履行了(2006)冶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裕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及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