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1982年9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固镇农商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梅英,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固镇农商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陈涛因与被上诉人赵雪峰、钟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浩冉、被上诉人赵雪峰、钟梅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宏波
审 判 员 李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