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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1212号

陈涛与赵雪峰、钟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涛,赵雪峰,钟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1982年9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固镇农商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梅英,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固镇农商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陈涛因与被上诉人赵雪峰、钟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浩冉、被上诉人赵雪峰、钟梅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宏波

审 判 员  李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