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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228号

倪某与廖某某、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某,廖某某,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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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28号原告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居民。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马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廖某某、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未向本院预交案��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友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可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