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敬,男,200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娟,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娟向申请执行人李子敬给付抚养费141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2元。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马跃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