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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641-1号

李子敬与李娟抚养费纠纷一案冻结、划拨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敬,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敬,男,200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娟,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娟向申请执行人李子敬给付抚养费141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2元。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马跃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