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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901-2号

阮玉环与毛耀华、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玉环,毛耀华,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901-2号申请执行人阮玉环,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被执行人毛耀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公民身份号码×××3515。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经营者廖梅英,该厂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阮玉环与被执行人毛耀华、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5年8月1日后的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7420元。但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玉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毛耀华、新会区会城华韵堂古典家具厂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毅明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