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2680号

张义财与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义财,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张义财,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贝秋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虹桥宾馆对过。负责人徐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财与被告张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义财承担。

审判员  林玉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