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0执244号

执行人与德胜塑料有限公司、沃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德胜塑料有限公司,沃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葛保红,王福金,王志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244号申请人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聚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德胜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障城镇北障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沃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障城镇北障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生,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葛保红。

被执行人:王福金。

被执行人:王志琰。我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了(2015)鹿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德胜塑料有限公司、沃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葛保红、王福金、王志琰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带代偿款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26600元、执行费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胜塑料有限公司、沃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葛保红、王福金、王志琰在银行存款3909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双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