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68号原告福建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陈文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坤泉,男,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辛根洪,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辛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辛根洪发生车祸死亡,诉讼暂时无法进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友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