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909号
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章红霞,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万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水俊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