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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59号

程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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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59号原告程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程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纳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文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