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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68-4号

韩某与蔡某某、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某,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8-4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曹振龙,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小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被告:虎某某,回。

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雁民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对担保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物,即将担保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置换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雷翕萍

代理

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