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72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贵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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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72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贵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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