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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53号

梁宝萍与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宝萍,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梁宝萍。被执行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805室。法定代表人王凤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逸云,该公司人事经理。申请人梁宝萍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850号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6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一套房产,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85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春生

审 判 员  于钟亮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邬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