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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81号

孙翔羽与张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翔羽,张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81号原告孙翔羽,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长青,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宪龙,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民,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翔羽诉被告张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翔羽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翔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翔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翔羽负担。

审判员  杨锐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