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81号原告孙翔羽,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长青,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宪龙,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民,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翔羽诉被告张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翔羽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翔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翔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翔羽负担。
审判员 杨锐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