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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5186号

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路10号楼704室。法定代表人曾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玲,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