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马开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金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欧陆花苑**幢20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强,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阜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南天和物流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南天顺物流公司)、周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保阜南公司的委托代��人李树春、被上诉人阜南天和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母金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阜阳市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明磊评估(2015)第01***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阜南天和物流公司单方委托鉴定,该鉴定在原审庭审质证时人民财保阜南公司不予认可,并在庭审后提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而原审法院对此未予答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余多成
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