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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字第398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周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周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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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马开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金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欧陆花苑**幢20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强,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阜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南天和物流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南天顺物流公司)、周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保阜南公司的委托代��人李树春、被上诉人阜南天和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母金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阜阳市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明磊评估(2015)第01***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阜南天和物流公司单方委托鉴定,该鉴定在原审庭审质证时人民财保阜南公司不予认可,并在庭审后提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而原审法院对此未予答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余多成

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