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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367号

陈旺芝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旺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陈旺芝,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银行存款20709.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