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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502-1号

孔德亮与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某,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开发区长远路东88号。本院在执行孔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固定收入,其财产已被他案查封,等待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170元及执行利息,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