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街338号3幢4、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茅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海港,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苗法。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苗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苗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