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24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58年1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蒲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6年3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生育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30年期间,被告有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原告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对被告的家庭暴力一直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2015年12月,被告对原告实施四次家庭暴力。2016年1月7日,被告再次试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时,经邻居劝解才未得逞。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沉溺于赌博、酗酒、实施家庭暴力等恶习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本院并要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3月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审查,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其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3月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故对该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86年3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所生育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2016年1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既然能够组建一个家庭,那么夫妻双方应共同担当起维护这个和谐美满家庭关系的责任。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当矛盾发生后应积极沟通交流,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避免夫妻感情受到不良影响。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沟通交流,双方的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婚姻关系应能予以维系。故
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