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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63号

宿州市第一药材公司、宿州市第一医药公司与安徽省宿县地区新兴建筑工程处、刘伟、郑文仿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第一药材公司,宿州市第一医药公司,安徽省宿县地区新兴建筑工程处,刘伟,郑文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第一药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1615J。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道俭,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第一医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牛家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道俭,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宿县地区新兴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岳德华,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仿,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孙元凯。

上诉人宿州市第一药材公司、宿州市第一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县地区新兴建筑工程处、刘伟、郑文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宿州市第一药材公司、宿州市第一医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道俭、陈雪峰,被上诉人刘伟委托代理人赵庆文,被上诉人郑文仿委托代理人孙元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安徽省宿县地区新兴建筑工程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小恒

代理

审判员  王惠玲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