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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1372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与雷文昌罚金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1372号

被执行人:雷文昌,男,汉族,住丰城市。上列被执行人犯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9.53元。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去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吴卫民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韵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