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1372号
被执行人:雷文昌,男,汉族,住丰城市。上列被执行人犯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9.53元。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去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吴卫民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韵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