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27号原告成都森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国仲。委托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丁。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森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森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森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0元,减半收取10780元,由原告成都森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