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59号
申请执行人:胡福建。
被执行人:吕静。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福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4794元【其中借款本金480000元,案件执行费7226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7568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