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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969号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969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被告蔡安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晨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