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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447号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447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再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