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旭明。
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旭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一审法院寄送的材料显示,一审原告何旭明在诉状中主张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大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租金义务,要求大世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此说法何旭明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何旭明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大世界公司主张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盛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