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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48号

何旭明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何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旭明。

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旭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一审法院寄送的材料显示,一审原告何旭明在诉状中主张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大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租金义务,要求大世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此说法何旭明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何旭明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大世界公司主张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盛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