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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76-2号

程某与刘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76-2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476-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现被告刘某已提供86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