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76-2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476-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现被告刘某已提供86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