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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347号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晓东、王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晓东,王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347号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被告雷晓东。被告王友东。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晓东、王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雷晓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晟

审判员 李海燕

审判员 王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