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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少民初字第0343号

沈燕与陈涛、姜和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姜某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少民初字第0343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庚、杨希,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陈某甲。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姜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姜某某、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4日,三被告出具借条和承诺书各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6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还清,后三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故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借款6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31日至款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未作辩称,且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因三被告未到庭,亦未能向本院就原告所主张本案借款事实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原告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三被告欠其借款本金6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理应偿还。并应承担从借款到期次日2014年12月31日至款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借款6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31日至款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财产保全费836元,公告费788元,合计3464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三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 健

人民陪审员  邓玉阳

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