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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6号

刘建平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平,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安市赵光农垦新区1委*组***号。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众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