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3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刚建,无业。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7月29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陶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刚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刚建及辩护人陶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17时许,被告人徐刚建在麻城市1918时尚酒店对面的巷子里,卖给谈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片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谈某付款300元。麻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徐建刚和谈某,并依法扣押徐刚建身上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3片,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现金6780元,扣押谈某身上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经鉴定,徐刚建身上无色透明塑料袋装饰袋红色药片(33片,净重3.168克)和无色透明塑料袋装一袋白色晶体(净重2.984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谈某身上无色透明塑料袋装饰袋红色药片(1片,净重0.092克)和无色透明塑料袋装一袋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混合物(其中红色药片3片,净重0.487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徐刚建贩卖毒品数量为6.731克。
被告人徐刚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徐刚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刚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刚建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谈某、熊某的证言;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表;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刚建的户籍证明等己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刚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刚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刚建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刚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刚建的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联斌
审 判 员 王江明
审 判 员 王福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熊曾美 微信公众号“”